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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的宅基地被合并登记,继承人能否主张分割拆迁利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方夫妇去世后留有一处宅基地及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证后来被登记在儿子方某名下,方某称该宅基地是自己原有宅基地,与父母的宅基地无关。老方夫妇的其他继承人认为宅基地是合并登记,要求分割对应的拆迁利益。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继承人的宅基地被合并登记,继承人能否主张分割拆迁利益?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宅基地系合并登记,且拆迁按户采用阳光政策补偿,判决驳回继承人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宅基地使用权以登记为准,主张宅基地合并登记的继承人需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继承人的宅基地被合并至方某名下,且拆迁补偿是按户确定,未与被继承人的宅基地面积直接关联,故其诉求未获支持。实践中,涉及宅基地的继承和拆迁利益分割,需注重保留宅基地审批、登记、翻建等相关证据,明确宅基地的来源和归属。涉及宅基地相关的财产权益纠纷,应提前留存宅基地使用证、建房审批手续等证据,对宅基地的合并、变更等情况及时办理登记或留存书面证明,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权益受损。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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