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将房产赠与“婚外情对象”,配偶能否主张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将房产赠与婚外情对象李某,王某去世后,其配偶起诉主张赠与无效。法院判决:赠与行为侵犯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权,无效,房产返还王某继承人。
【刘颖新律师评议】
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对象,属无权处分,侵犯配偶合法权益,赠与无效。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