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公证缺失关键亲属证明,能否通过补充材料补正?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去世后,其子女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房屋继承权公证。在办理过程中,公证处要求提供全部法定继承人(包括已故多年祖父母的死亡证明)的亲属关系证明。但因年代久远,部分关键证明,如祖父母的死亡证明等,无法获取。公证处以此为由拒绝出具公证书。继承人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通过其他补充材料来补正缺失的证明。法院通过调解,裁定继承人通过其他证据证明亲属关系,公证处协助办理公证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办理房产继承公证需提交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房产权属证明、死亡证明及继承权证明等核心材料。公证机构通过审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资格后出具公证书,作为办理房产过户的法定依据。本案中,公证处要求出具的材料里有部分因为年代久远无法获得,继承人有权通过家族档案、人事档案记录、多名近亲属的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来补正缺失的证明。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代为收集、调取证据。公证机构可以委派公证人员外出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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