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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公证的自书遗嘱,办理房屋过户时需额外提交哪些材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王某去世后,其子小王持王某亲笔书写签名的自书遗嘱,要求单独继承房屋并办理过户。由于该遗嘱未进行公证,王某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女儿大王)对该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拒绝配合。不动产登记中心因存在争议不予办理。小王遂向法院提起遗嘱继承纠纷诉讼,请求确认遗嘱效力。法院经审理,委托笔迹鉴定机构对遗嘱进行鉴定,结论为确系王某笔迹。结合证人证言,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该自书遗嘱真实有效,涉案房屋由小王继承。小王凭此生效判决书成功办理了过户登记。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在于如何确认未公证的自书遗嘱的法定效力,以满足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形式审查要求。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即有效,但登记机构无实质审查权,故需通过其他方式对遗嘱真实性进行确认。办理过户时,除遗嘱原件外,通常还需提交以下两类材料之一:1.所有法定继承人对遗嘱无异议的书面确认材料2.法院作出的确认遗嘱效力的判决书或调解书。本案中,由于继承人之一大王对遗嘱产生异议,因此原告选择了第二种路径,法院最终通过笔迹鉴定确认了遗嘱的真实性,以判决书助力当事人办理过户。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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