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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仅签名未注日期,房屋处分条款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立下自书遗嘱,明确将名下房屋由次子小王继承。遗嘱由王某亲笔书写并签名,但遗漏了书写日期。王某去世后,长子大王以遗嘱未注明年、月、日,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为由,主张该遗嘱无效,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小王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遗嘱效力。法院经审理,判决认定该遗嘱无效,涉案房屋按法定继承处理。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第1134条,自书遗嘱必须同时具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三个形式要件,缺一不可。这意味着,一旦自书遗嘱缺乏其中一个要件,除非有其他有力证据进行佐证,否则会认定该遗嘱存在重大形式瑕疵,无法判断立遗嘱人当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而认定该遗嘱无效,启动法定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王某在立下自书遗嘱时没有书写日期,属于形式瑕疵,遗嘱整体无效,因此按法定继承处理案涉房屋。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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