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见证人是继承人近亲属,该遗嘱的房屋处分内容是否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立下代书遗嘱,明确其名下房屋由女儿小李一人继承。该遗嘱由律师赵某代书,另一见证人为小李的丈夫孙某。李某去世后,其他法定继承人(李某的儿子)以见证人孙某是继承人小李的近亲属、具有利害关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代书遗嘱无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本案中,见证人之一孙某为继承人的丈夫,属于继承人配偶,是继承人的利害关系人,因此不符合见证人的资格。案涉代书遗嘱因为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而无效,遗嘱中关于房屋处分的条款随之无效,涉案房屋将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由所有法定继承人(包括小李和其兄弟)共同继承。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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