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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仅末尾签名,未逐页签名的,房屋继承条款能否采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立有一份打印遗嘱,明确其名下房屋由儿子小王继承。遗嘱正文为电脑打印,落款处有王某的亲笔签名和日期,并有两位见证人签名。但遗嘱共三页,只有最后一页有签名,前两页均无王某或见证人签名或捺印。王某去世后,其他继承人主张该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应为无效。小王诉至法院,要求按遗嘱继承房屋。法院最终判决遗嘱无效,案涉房屋由所有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均等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第1136条,打印遗嘱不仅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还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严格规定打印遗嘱的形式要求,目的在于确保遗嘱的每一页内容都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防止遗嘱内容被篡改、替换或增删。本案中,遗嘱前两页均无任何签名,表明打印遗嘱在形式要件上存在重大瑕疵,因此遗嘱因不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整体无效,其中的房屋继承条款也不得采信,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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