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无亲子鉴定,能否主张房屋继承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去世后,留下婚前购买的房屋一套,未立遗嘱。一名自称是非婚生子女的张某出现,要求继承李某名下房屋。张某提供了一些与李某的合影、书信以及李某生前支付抚养费的银行记录和张某的出生证明,但未能提供直接的亲子鉴定报告。李某的婚生子女对此予以否认,拒绝张某参与遗产分割。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继承权。法院最终确认了张某的非婚生子女身份,判决房屋由张某与李某的婚生子女共同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包括平等的继承权。因此,一旦非婚生子女的身份得以确认,其便享有法定的继承权。一般情况下,亲子鉴定报告(DNA鉴定)是证明亲子关系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但其并非唯一证据。因此,非婚生子女一方需要提供足以证明亲子关系的其他有力材料,如出生证明、抚养关系证明等来进行举证,法院则会以高度盖然性的标准来认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本案中,张某提供了抚养费支付记录等证据,形成了证据链,法官可以以此认定张某与李某的亲子关系,从而认定张某的继承权。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或者确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或者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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