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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放弃房屋继承权,遗产分割后反悔能否主张继承权利?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老王去世后,其子女大王、小王与老王配偶(王母)召开家庭会议商议遗产分割,主要是老王婚前购买的一套房屋的分割。会上,大王口头表示放弃案涉房屋的继承。其他家庭成员均在场听闻,但未形成书面记录。会议上各方继承人达成一致意见,决定该房屋由王母继承。遗产分割协议按此商定内容执行,房屋过户至王母一人名下。数月后,大王反悔,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主张自己当时考虑不周,要求重新分割遗产,确认其房屋继承份额。法院驳回了大王的诉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必须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作出明确表示。大王仅在家庭会议上作出的口头表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要求。因此,该口头放弃行为原则上不产生放弃继承权的法律效力。在遗产处理前,大王仍然是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但是本案中,遗产分割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产生约束力,参与协议签订的人要依约履行义务;且案涉房屋已按放弃方案过户,即完成了遗产的处理。因此,大王反悔的请求难以被法院所支持。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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