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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出生后夭折,为其预留的房屋继承份额如何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王某因意外去世,其时其妻李某怀有身孕。在分割王某婚前的一套房屋时,为保障胎儿权益,家庭成员召开会议决定并签署协议,为胎儿预留了相应的继承份额。数月后,胎儿出生,但存活数小时后即不幸夭折。王某的父母认为,胎儿既已夭折,预留的份额应回归遗产,由其他继承人重新分配。李某则认为该份额是给其孩子的,孩子出生后短暂存活,该份额应作为婴儿的遗产,由她作为母亲单独继承。双方就预留份额的归属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孩子的房屋份额由李某单独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第16条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以保留继承份额。胎儿“必留份”制度启动的关键在于胎儿出生时的状态,只要胎儿出生时为活体,即使只存活了片刻,其民事权利能力也从出生时起正式、完全地取得。婴儿在取得遗产份额后死亡,那么该份额随即成为婴儿本人的遗产。根据《民法典》关于转继承的规定,这笔遗产应由婴儿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王某的胎儿出生后为活体,虽然几小时后夭折,但也继承了王某遗产中的相应份额。该婴儿死亡后,其继承部分转化为遗产,由其母亲李某继承。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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