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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纠纷诉讼时效届满,继承人能否再主张权利?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5年去世,留有一套房屋,其子小王与女儿王小某为法定继承人。小王自2015年起即实际占有并使用该房屋,王小某知情但从未主张权利。2025年,王小某起诉小王,要求分割该房屋并办理共有产权登记。小王在诉讼中提出,王小某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法院最终驳回了小王的抗辩。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继承法律关系中,在继承程序启动后,若所有继承人都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且遗产尚未分割,此时继承人间的权利并未受到侵犯,遗产处于全体继承人共有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位共有人都有权随时提出分割共有财产的申请。王小某提出的分割房屋之诉,实际上是继承权确认之诉,而物权请求权是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的。因此,王小某有权主张其对房屋的权利。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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