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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继承人起诉时,未列明全部继承人是否属于主体不适格?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老张去世后,其子张某甲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要求分割老张名下房屋,但起诉状中仅列明其本人与另一继承人张某乙为当事人,未将同为法定继承人的妹妹张某丙列为当事人。张某乙在答辩中提出,张某甲起诉时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继承人张某丙,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请求法院驳回起诉。法院在诉讼中追加张某丙为共同当事人,未驳回张某甲的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在法定继承纠纷中,被继承人的房屋通常为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各继承人对遗产享有不可分割的共同权利,诉讼结果,即遗产如何分割,与所有继承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继承诉讼一般被认定为必要的共同诉讼,需要全体继承人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张某甲作为法定继承人之一,其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遗产,合情合理,不存在主体不适格问题。对于被告的抗辩,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追加张某丙为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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