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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屋已被抵押,抵押权人能否优先于继承人受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李某去世后,留有一套市价300万元的房屋,但其生前已将该房屋抵押给银行,贷款250万元尚未偿还。李某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其子小李,在办理继承手续时,银行主张其对房屋享有抵押权,要求小李先行偿还贷款本息,否则将行使抵押权。小李则认为房屋是其父遗产,应先继承房屋再慢慢还款。双方就抵押权与继承权的受偿顺序产生争议,小李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最终判决由银行优先受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其核心效力是优先受偿权。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该权利具有物上追及效力,这意味着无论该抵押物的所有权人发生何种变更,抵押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权。因此,当抵押权与继承权产生冲突时,抵押权具有优先性,继承人可以继承抵押的财产,但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本案中,虽然小李拥有对案涉房屋的继承权,但不得抵抗银行的抵押权,应由银行优先受偿。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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