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房屋继承,中国法院能否对境外房屋的继承作出判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美籍华人王某在中国去世,生前常住中国,其遗产包括位于中国境内的存款和位于美国纽约的一套公寓。王某的儿子大王为中国籍,女儿小王为美国籍,二人因遗产分割产生争议。其中一方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包括美国房产在内的全部遗产进行分割。另一方则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中国法院对位于美国的不动产无权管辖。
【刘颖新律师评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由于不动产具有专属管辖和法律适用,当遗产为境外不动产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并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原则上,中国法院对位于美国纽约的公寓继承纠纷不具有管辖权,该类纠纷应由美国当地法院管辖。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