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被单方处分,买卖合同是否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赵与再婚妻子老姚共同购买了老赵单位的公有住房,约定各占二分之一份额,老赵去世后,房产登记在老姚名下。老姚未经老赵的子女同意,与自己的女儿小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产过户至小张名下。老赵的子女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将房产恢复登记至老姚名下。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被单方处分,买卖合同是否无效?法院认定房产为老赵与老姚的夫妻共同财产,老赵的份额属于遗产,老姚无权单方处分,其与小张签订的买卖合同存在恶意串通,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夫妻一方去世后,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死者的份额应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生存一方不得单方处分全部财产,否则构成无权处分。本案中,老姚未经老赵子女同意,擅自将包含遗产份额的房产转让给女儿,既属于无权处分,又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继承人利益的情形,故买卖合同无效。实践中,涉及遗产的夫妻共同财产,生存一方应与其他继承人协商处理,明确遗产份额及财产归属,不得单方擅自处分。 夫妻一方去世后,继承人应及时主张对遗产的继承权,核实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归属,生存一方处分财产时,需经其他继承人同意,避免因无权处分引发纠纷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