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立有公证遗嘱,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遗嘱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方去世后,留有一处房产,其生前立下公证遗嘱,指定房产由儿子小方继承,另一处屋地由长子老方甲继承。老方的其他子女均提交放弃继承声明书,老方甲辩称遗嘱及公证书无效,系小方欺骗、要挟老方所立,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房产。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继承人立有公证遗嘱,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遗嘱是否有效?法院认定公证遗嘱合法有效,老方甲未提交证据证明遗嘱存在无效情形,判决房产由小方依遗嘱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公证遗嘱是经公证机构依法公证的遗嘱,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认定无效。本案中,老方的公证遗嘱形式合法、内容明确,部分继承人已放弃继承,老方甲无充分证据证明遗嘱存在欺诈、胁迫等无效情形,故遗嘱应属有效。实践中,订立公证遗嘱需符合法定程序,确保遗嘱内容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继承人若对遗嘱效力有异议,需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被继承人订立公证遗嘱后,继承人应尊重遗嘱内容,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对遗嘱效力有异议的,应通过合法途径举证维权,避免采取过激方式引发矛盾。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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