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立有公证遗嘱,不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能否少分遗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张与老石系夫妻,育有多名子女,两人共有一套房产。老张去世后,老石立下公证遗嘱,指定自己的房产份额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子小石继承。老石去世后,其他子女诉至法院要求法定继承房产及丧葬费、抚恤金,小石辩称其他子女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或不分。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继承人立有公证遗嘱,不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能否少分遗产?法院认定公证遗嘱合法有效,老石的房产份额按遗嘱由小石继承,老张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分割,不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酌情少分,丧葬费和抚恤金扣除支出后由近亲属合理分配。
【刘颖新律师评议】
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在遗嘱继承中应优先执行,而法定继承部分,对被继承人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多分,不尽赡养义务的可少分或不分。本案中,老石的公证遗嘱明确了房产份额的归属,老张的份额因部分子女未尽赡养义务,法院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酌情少分。实践中,赡养义务的履行情况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割的重要考量因素,这既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也引导家庭成员履行赡养义务。 子女应自觉履行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这不仅是道德责任,也是在法定继承中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基础,不尽赡养义务的,可能面临少分或不分遗产的法律后果。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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