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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未与继父形成抚养关系,能否继承继父的遗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吴与再婚妻子老雷婚后取得一套房产,老吴与前妻育有两个儿子,老雷与前夫育有两个儿子。老吴去世后,留下自书遗嘱,称房产系其个人购买,同意老雷居住至去世,房产份额由自己的儿子小吴继承。老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房产,其儿子小饶主张自己也享有继承权。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继子女未与继父形成抚养关系,能否继承继父的遗产?法院认定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小饶未与老吴形成稳定的抚养关系,无权继承,判决老雷享有房产50%份额,小吴继承老吴享有的50%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前提是双方形成扶养关系,即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或继子女对继父母尽了赡养义务。本案中,小饶仅与老吴共同生活一年,未形成稳定的扶养关系,故无权继承老吴的遗产。实践中,认定继子女与继父母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应结合共同生活时间、抚养教育或赡养情况等综合判断。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应注重培养亲情,形成扶养关系后才能享有法定继承权,未形成扶养关系的,不得主张继承继父母遗产,尊重法律规定和家庭伦理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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