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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再婚,原夫妻共同房产的拆迁置换房如何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冯与前妻老陈婚后取得一套单位福利房,老陈去世后,该房屋被征收置换为一套新房,登记在老冯与再婚妻子老郑名下,后又变更至老郑单独名下。老冯的女儿小冯诉至法院,主张置换房系父母共同财产,要求继承相应份额。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夫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再婚,原夫妻共同房产的拆迁置换房如何继承?法院认定置换房系原夫妻共同财产转化而来,老陈享有的份额为遗产,结合老冯后续补足差价等情况,判决小冯继承置换房30%的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夫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再婚的,原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去世一方的份额应作为遗产继承,后续房屋拆迁置换不改变该遗产性质。本案中,老陈去世后,其对原福利房的财产权益并未消灭,置换房仍包含其遗产份额,小冯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实践中,涉及遗产的房产拆迁置换后,继承人应及时主张自身权益,避免因产权变更导致权益受损。 夫妻一方去世后,遗产未分割前,另一方不应擅自处分包含遗产份额的财产,再婚时也应明确财产归属,避免后续因继承问题引发家庭纠纷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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