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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指定房产由一子继承,残疾继承人能否主张保留必要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关与丈夫老丁育有五个子女,两人通过公证遗嘱指定名下一套房产由三子小丁继承。老关与老丁去世后,次子老崔以自己肢体残疾、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为由,主张遗嘱应保留其必要份额,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小丁诉至法院。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证遗嘱指定房产由一子继承,残疾继承人能否主张保留必要份额?法院认定老崔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同时具备缺乏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的条件,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判决房产由小丁继承,老崔与其他子女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议】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但需同时满足 “缺乏劳动能力” 和 “无生活来源” 两个条件。本案中,老崔虽持有残疾证,但有低保收入且有成年子女赡养,不符合 “无生活来源” 的要求,故无法主张保留必要份额。实践中,主张保留必要份额的继承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身条件,仅凭残疾证等单一证据不足以支持主张。 订立遗嘱时,被继承人应考虑继承人的实际生活状况,对确有困难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残疾继承人主张该权利时,需提前准备完整证据,证明自身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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