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定继承中,继承权是否平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陈与老伴婚后育有三个女儿,后收养一子小邓,两人名下有一套按份共有的房产。老陈与老伴相继去世后,未留有遗嘱,次女小陈诉至法院,要求与其他兄弟姐妹均等继承该房产。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养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定继承中,继承权是否平等?法院认定养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老陈老伴生前签订的协议具有遗嘱性质,判决四个子女各继承房产25%的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养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定继承中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不受身份差异影响。本案中,小邓作为收养的儿子,与三个姐姐一样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均等继承父母遗产。实践中,收养关系依法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歧视养子女的继承权。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家庭成员应尊重养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得因非亲生身份剥夺其继承权,共同维护家庭和谐与公平正义。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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