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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商铺后,承租人以房屋漏水为由拒付租金,能否得到支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梁与承租人小房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租期三年。租赁期满后未续签,商铺由小房的前夫小斌继续使用并支付租金。老梁去世后,女儿小梁通过继承取得商铺所有权,发现小斌自多年前起停止支付租金,多次催收无果诉至法院。小斌辩称商铺存在漏水问题,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故拒付租金。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继承商铺后,承租人以房屋漏水为由拒付租金,能否得到支持?法院认定承租人不能以拒付租金对抗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判决小斌向小梁支付拖欠的租金,驳回小梁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租赁物出现维修问题时,承租人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权,而非直接拒付租金。本案中,小斌以商铺漏水为由长期拒付租金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可自行维修后要求出租人承担费用,或要求减少租金,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全部租金。实践中,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应积极沟通处理租赁物维修问题,留存相关证据,避免矛盾激化。 承租人与出租人应各自履行合同义务,出租人需保障租赁物符合使用用途,承租人应按时支付租金,租赁物出现问题时通过合理方式解决,维护租赁关系的稳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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