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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以父亲名义申请,拆迁安置房屋是否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赵家获批一处农村宅基地,儿子老赵乙与父母分户后一直在该宅基地房屋内居住。房屋拆迁时,老赵乙与村委会签订拆迁安置协议,获得两套安置房并登记在自己儿子名下。老赵因交通事故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女儿小赵诉至法院,主张安置房属于父母遗产,要求继承,老赵乙辩称安置房属于自己一户所有。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农村宅基地以父亲名义申请,拆迁安置房屋是否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法院认定宅基地虽以老赵名义申请,但实质属于老赵乙一户所有,判决安置房不属于老赵的遗产,驳回小赵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农村宅基地的归属应结合“一户一宅”原则、实际居住使用情况及当地风俗习惯综合认定。本案中,老赵乙已分户并长期在宅基地房屋居住,拆迁时也由其签订协议,村委会按实际情况分配安置房,应认定安置房属于老赵乙一户。实践中,农村宅基地及拆迁安置利益的认定,需充分考虑农村实际情况和政策规定。 农村宅基地相关的拆迁安置利益分配,应尊重“一户一宅”原则和实际居住情况,家庭成员间应提前协商明确归属,避免产生纠纷。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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