侄子对叔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能否依据自书遗嘱继承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杨与前妻育有一子小杨,离婚后小杨与前妻共同生活,多年未对老杨履行赡养义务。老杨的侄子小方自童年起便赡养老杨,承担了老杨的养老院费用及丧葬费用,老杨立下自书遗嘱,指定自己的安置房由小方继承。老杨去世后,小方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遗嘱有效并取得房屋所有权。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侄子对叔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能否依据自书遗嘱继承房产?法院认定遗嘱虽形式上类似遗赠扶养协议,但小方已履行主要赡养义务,遗嘱合法有效,判决房屋归小方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自然人有权通过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只要遗嘱合法有效,受赠人即可取得遗产。本案中,老杨的自书遗嘱明确将房产赠与尽了赡养义务的侄子小方,符合法律规定。实践中,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被继承人可通过遗嘱方式给予其相应财产,既符合权利义务一致原则,也能鼓励赡养行为。 对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亲属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被继承人可通过订立合法遗嘱明确财产归属,避免身后产生继承纠纷。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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