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协议约定放弃部分遗产后,能否以不当得利主张返还夫妻共同财产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陈与小周再婚,老陈之子小陈与小周签订遗产继承协议,约定小陈放弃一处房产继承权,小周放弃其他遗产及丧葬费、抚恤金的继承权。老陈去世后,小周发现小陈在老陈重病及去世后转移了老陈名下的银行存款,认为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应享有一半份额,小陈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继承协议约定放弃部分遗产后,能否以不当得利主张返还夫妻共同财产份额?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继承协议是对全部遗产的概括约定,小陈取得存款具有合法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判决驳回小周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承协议若明确约定了遗产分配范围,双方应按协议履行,不得事后以不当得利反悔。本案中,小周已明确放弃除特定房产外的其他遗产,就意味着其自愿放弃了对存款等财产的权利主张。实践中,签订遗产继承协议时,应明确遗产范围及各自权利义务,避免模糊表述,防止后续产生争议。 签订遗产继承协议前,应全面了解遗产范围,谨慎作出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协议内容需具体明确,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反悔。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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