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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通过公证遗嘱指定房产由一子继承,另一子女放弃继承声明后能否反悔?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骆与妻子老郭育有一子一女,两人婚后购买一套房产,老郭去世后,老骆通过公证遗嘱指定该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及继承的份额由儿子小骆继承,女儿小骆书写声明放弃继承权益。老骆去世后,小骆因联系不上姐姐,诉至法院要求单独继承房产。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方通过公证遗嘱指定房产由一子继承,另一子女放弃继承声明后能否反悔?法院认定小骆的放弃继承声明合法有效,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判决房产由小骆单独继承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声明一经作出,且意思表示真实,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反悔。本案中,小骆以书面形式明确放弃继承房产,该行为合法有效,其不再享有房产的继承权。实践中,继承人放弃继承应采用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的遗产范围,避免后续产生反悔纠纷。 继承人在作出放弃继承的决定前应谨慎考虑,一旦以书面形式明确放弃,即丧失对相应遗产的继承权,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主张权利。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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