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房产一方去世,继承人能否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支付折价款?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崔与妻子老吕婚后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为共同所有。老崔去世后未留遗嘱,其父母均已去世,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妻子老吕和女儿小崔。小崔长期租房居住,对稳定居所需求迫切,主张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支付老吕相应折价款,老吕则坚持房屋应归自己所有。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共同房产一方去世,继承人能否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支付折价款?法院认定案涉房产一半份额为老崔遗产,由两人均等继承,结合小崔的居住需求,判决房屋归小崔所有,小崔支付老吕相应折价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夫妻共同房产中,一方去世后,属于被继承人的份额应作为遗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时,应兼顾继承人的实际需求,遵循 “物尽其用” 原则。本案中,小崔有迫切的居住需求,且愿意支付折价款,法院的判决既保障了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又符合实际生活需求。实践中,继承人可协商通过折价、竞价等方式分割房产,协商不成时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裁判。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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