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农村宅基地房屋后,能否翻建或扩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村民老王去世后,其城里的儿子小王依法继承了父亲名下的农村宅基地房屋。该房屋已显老旧,小王希望将其翻建或扩建以改善居住条件或用于其他用途。他向村委会及乡政府提出申请,但被告知因其为非本村集体成员,相关申请可能无法获批。小王与其父生前所在的村民小组及村委会就此产生争议。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在于区分“房屋财产权继承”与“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根据我国法律,城镇居民或非本集体成员可以依法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并依据“房地一体”原则而占有使用宅基地,但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继承人当然获得了与该村集体成员完全同等的宅基地使用权。房屋的翻建、扩建实质上是请求扩大原有宅基地权利范围,这需要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因此,若小王未获得相应身份,则难以对继承房屋进行翻建或扩建。本案中,小王是城镇户籍,不具备翻建、扩建的条件。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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