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产房的使用权,能否作为遗产由子女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周某生前为军队离休干部,一直居住在某部队分配的军产房内,持有《军队公寓住房居住证》。周某与配偶相继去世后,其子女希望继续居住使用该房屋,主张继承该房屋的“使用权”。负责管理该房屋的部队管理部门则认为,军产房的所有权归军队,个人仅享有附条件的居住使用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要求收回房屋。法院支持了军队一方的诉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军产房的使用权与产权分离。军产房的产权归军队所有,使用权只是军队给予现役或退役军人及其家属在特定时期使用的权利。而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能作为遗产继承的只能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军产房的使用权不属于个人的财产权利,而是军队授予的特定权利,因此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综上,本案中,周某的子女无权要求继续居住和使用案涉军产房。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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