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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的承租权,继承人能否主张继承并继续承租?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徐某生前为某市城镇居民,长期承租一套公有住房,并签订了《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徐某的配偶先于其去世,徐某去世后,与其共同居住的儿子小徐希望继续承租该房屋,要求继承该公租房的承租权。但房屋产权单位认为,公租房承租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继承,要求收回房屋。双方争议不断,遂诉至法院。法院支持了小徐的诉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公租房(公有住房)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单位,承租人基于特定的身份、资格和租赁合同,取得的是承租使用权,这种权利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可以继承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小徐不能以“继承父亲的公有住房承租权”为由,要求继续居住。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当原承租人去世后,与原承租人长期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在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变更承租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这是一种承租主体的变更,而非基于继承权,若小徐符合上述条件,则可以此为由要求继续履行公租房租赁合同。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一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一) 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二) 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三) 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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