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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遗嘱指定房屋归儿子个人所有,儿媳能否主张分割该房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孙某生前立下公证遗嘱,明确写明其名下的一套房屋“由我儿子孙甲一人继承,归其个人所有,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孙某去世后,孙甲依据遗嘱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后孙甲与妻子赵某感情不和面临离婚,赵某在离婚诉讼中主张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进行分割。孙甲则抗辩称,该房屋是其父亲指定赠与个人的财产,依据遗嘱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支持了孙甲的抗辩。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法律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孙某立下的公证遗嘱明确表述了其名下房产为孙甲个人所继承,且公证遗嘱符合形式要件、合法有效,因此,根据遗嘱,该房屋自继承开始时就已成为孙甲的个人财产,而非其与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最终该房屋应当由孙甲取得。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款: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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