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房屋,一方去世后,另一方能否直接将房屋赠与子女,无需其他继承人同意?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陈某与赵某为夫妻,育有独生子小陈。二人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陈某去世前未立遗嘱。陈某去世后,其配偶赵某欲将该房屋的全部产权直接赠与给他们的独生子小陈。陈某的母亲(小陈的祖母)健在,她认为自己对房屋拥有继承份额,反对赵某单方面将房屋赠与小陈。法院最终判决由小陈、赵某、陈某的母亲三人均等分割案涉房屋产权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案涉房屋为陈、赵二人在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处于共同共有状态,各占50%份额。现陈某去世,应当先进行析产,即其所拥有的一半房屋产权份额则转化为其遗产,由于陈某生前未立遗嘱,因此该部分的份额依照法定继承进行。那么,陈某的份额则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配偶赵某、儿子小陈以及陈某的母亲三人各占三分之一产权份额,三人处于共有状态。本案中,赵某打算擅自赠与全部产权给小陈的行为,超出了赵某的处分范围,且没有经过其他共有人同意,因此属于无权处分,不产生效力。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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