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房屋后发现存在抵押登记,继承人能否以不知情为由主张撤销抵押?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去世后,其子小李依据公证遗嘱,继承并过户了父亲名下的一套房屋。办理完毕产权登记后,小李因计划出售该房屋,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时,意外发现该房屋上设有一个银行抵押登记,担保一笔其父生前的200万元债务。该抵押设立于三年前,李某从未告知家人。小李声称对抵押毫不知情,认为父亲可能被欺诈或胁迫,要求银行撤销抵押登记。银行则出示了经公证的抵押合同及借款合同,主张抵押权合法有效。法院支持了银行的主张。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抵押一经依法登记,即产生物权效力,具有对世性和追及力。继承人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财产,但同时也概括承受了附着于该财产之上的义务与负担,包括已依法设立的抵押权。李小作为继承人,其“不知情”属于其家庭内部信息传递问题,不能对抗基于合法登记而产生的抵押权。李小继承了房屋所有权,同时须在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该抵押债务。若不清偿,银行有权行使抵押权,拍卖、变卖该房屋以实现债权。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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