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对未办证集资房立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陈与妻子老郑育有三个儿子,老陈单位集资建房,老陈与单位签订集资协议并交清房款,但房屋长期未办理产权证。老陈立下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指定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由小儿子继承。老陈去世后,大儿子和二儿子辩称老陈对未办证房屋无处分权,遗嘱无效,小儿子诉至法院。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继承人对未办证集资房立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院认定老陈对集资房享有物权期待权,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判决小儿子继承老陈名下的相应房产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被继承人对尚未办理产权证但已享有合法期待权的房屋,有权通过遗嘱处分其相应权益。本案中,老陈已签订集资协议并交清房款,虽未办证,但享有取得房屋产权的期待权,其立遗嘱处分该权益合法有效。实践中,对于此类未办证房产的遗嘱继承,法院会结合集资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综合认定。 对未办理产权证但已实际享有权益的房产,被继承人可通过遗嘱处分,继承人应尊重遗嘱意愿,待办证条件成就后按遗嘱执行。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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