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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房屋份额,其他继承人能否以未分担丧葬费为由拒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老苏去世后,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其名下房屋由四个子女各继承四分之一份额。其中一子老贺生前立有遗嘱,指定自己的房屋份额由弟弟老吕继承。老贺去世后,老吕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该份额,另外两名继承人辩称老吕未分担母亲丧葬费,不同意其继承。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房屋份额,其他继承人能否以未分担丧葬费为由拒绝?法院认定遗嘱合法有效,丧葬费分担与遗嘱继承属不同法律关系,判决老贺名下的房屋份额由老吕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只要遗嘱合法有效,继承人应按遗嘱内容继承遗产,其他继承人不能以未分担丧葬费等无关理由拒绝。本案中,老贺的遗嘱明确指定房屋份额由老吕继承,该指定合法有效,丧葬费分担问题可另行主张。实践中,继承人之间应区分遗产继承与其他民事纠纷,不得以此阻碍遗嘱的执行。 遗嘱继承人应尊重被继承人的遗愿,其他继承人若有其他民事争议,应通过合法途径另行解决,不得干涉遗嘱继承的正常进行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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