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近三十年未登记,能否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杨与老苏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近三十年,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无子女。老苏去世后,其兄弟姐妹将老苏名下房产通过公证过户至其中一人名下,小杨诉至法院,主张自己与老苏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应享有房产份额及其他遗产的继承权。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近三十年未登记,能否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法院认定小杨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老苏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判决驳回小杨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事实婚姻的认定有严格的法律条件,需满足在特定时期内以夫妻名义持续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等要求。本案中,小杨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事实婚姻关系成立,故无法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实践中,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无法享有法定继承权,除非有遗嘱明确赠与。 男女双方若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应及时办理结婚登记,明确婚姻关系,避免一方去世后因身份认定问题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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