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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仅签名未注明年月日,能否作为房屋继承的合法依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王大爷去世后,其子小王出示一份王大爷手写的遗嘱,内容为将名下房屋由小王单独继承。遗嘱由王大爷亲笔书写并签名,但未注明具体年月日。王大爷的其他子女认为遗嘱无效,要求法定继承。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在于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本案中,遗嘱虽为王某亲笔书写签名,但缺失日期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完整性。司法实践中,日期是判断遗嘱人订立时的行为能力、遗嘱真伪及多份遗嘱先后顺序的关键依据。缺失日期可能导致遗嘱无法被确认效力。因此,该遗嘱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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