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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办理后,被继承人又手写补充条款,补充内容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孙某在公证处立下一份公证遗嘱,明确其名下房产由长子继承。数月后,孙某在未通知任何见证人或公证员的情况下,自行在该份公证遗嘱文末空白处亲笔书写补充条款,载明“家中收藏字画归次子所有”。孙某去世后,两子就遗嘱效力及字画归属发生争议。长子认为遗嘱中未确定字画归属,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次子则认为补充条款有效,按遗嘱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在于公证遗嘱被单方修改后,其效力如何认定。根据民法典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但撤销或变更仍须遵循法定形式。本案中,孙某亲笔书写的补充内容,新增字画处分,因其未重新办理公证,也未采用法律认可的其他有效遗嘱形式(如自书遗嘱需独立成文、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故该补充条款不具备独立的遗嘱效力。孙某直接在原公证文书上的添加行为,可能导致整份文件的法律状态变得混乱,司法实践中通常不会认可其作为有效变更或补充。因此,该补充条款无效,房产与字画均应按照孙某最后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即原公证遗嘱以及法定继承规则来处理。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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