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指定房屋继承人,未给缺乏劳动能力的长女保留份额,该遗嘱是否部分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立下遗嘱,将其名下唯一房产指定由其次子继承。张某去世时,其长女因重度残疾,一直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长女主张,父亲遗嘱未为其保留必要份额,侵害其合法权益。次子则认为,应严格遵照遗嘱处理遗产。双方就遗嘱效力问题产生争议。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遗嘱自由”与“必留份”制度的冲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订立遗嘱、自由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但需要受到限制。遗嘱人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中,张某的长女系残疾人,且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符合法定条件,张某在订立遗嘱时应当为其保留一定份额。基于此,张某的遗嘱内容部分无效。处理遗产时,应当首先为长女留下维持其基本生活所“必要的份额”,剩余部分方可按照遗嘱的指定由次子继承。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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