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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订立的牵制性遗嘱,一方能否单方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徐与妻子老申系夫妻,两人共同订立公证遗嘱,约定一方先去世后,房产由另一方继承,若另一方继承后,需将房产留给女儿小徐。老徐去世后,老申按遗嘱继承房产,后又公证撤销原遗嘱,重立遗嘱将房产留给其他继承人。小徐诉至法院,要求按原遗嘱继承房产。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共同订立的牵制性遗嘱,一方能否单方撤销?法院认定原遗嘱系夫妻共同订立的牵制性遗嘱,双方意思表示相互关联,老申已按原遗嘱继承房产,无权单方撤销,判决案涉房产由小徐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夫妻共同订立的具有牵制性的遗嘱,一方基于遗嘱取得遗产后,应受遗嘱约束,不得单方撤销原遗嘱。本案中,老申已依据原遗嘱继承房产,其单方撤销遗嘱的行为违反了夫妻共同意愿,应属无效。实践中,夫妻共同订立遗嘱时,应明确遗嘱的性质及约束力,若为牵制性遗嘱,一方继承遗产后,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遗嘱;继承人应尊重遗嘱的约定,维护遗嘱的严肃性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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