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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的份额,应如何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高等与妻子老王育有两个女儿,老高去世后,未留遗嘱,遗留三套房产,其中一套为与第三人共同购买。老王和两个女儿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老高名下的房产份额,老高的父母辩称不放弃继承,应按法律规定分割。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的份额,应如何继承?法院认定三套房产中属于老高的份额为遗产,先析出老王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剩余部分由老王、两个女儿及老高的父母法定继承,判决各方按相应份额共有案涉房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夫妻共同财产中,被继承人享有的份额为遗产,继承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析出为配偶所有,剩余部分再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本案中,法院先明确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再按法定继承分配,符合 “先析产、后继承” 的原则。实践中,继承夫妻共同财产时,继承人应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避免将配偶的财产作为遗产分割;若对财产性质有争议,可通过举证证明财产归属,确保继承合法有序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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