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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像遗嘱无见证人在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陈与妻子老方育有四个子女,儿子老杨未婚无子女,名下有一套房产。老杨去世后,二姐小陈提交了一份老杨的录像遗嘱,载明房产由小陈的女儿、大哥的女儿及三姐的女儿按比例继承,但录像时无见证人在场。大哥老陈诉至法院,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产。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录像遗嘱无见证人在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院认定录像遗嘱未满足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法定形式要件,应属无效,判决案涉房产由老陈、小陈及三姐按法定继承各享有三分之一份额,三姐的丈夫和女儿各享有六分之一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录像遗嘱作为法定遗嘱形式,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即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者肖像及年、月、日。本案中,老杨的录像遗嘱无见证人在场,不符合生效要件,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实践中,订立录像遗嘱时,遗嘱人应严格遵守法定形式要求,邀请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在场,确保遗嘱合法有效;继承人若对遗嘱效力有异议,可举证证明遗嘱存在形式瑕疵或内容虚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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