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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子女能否代位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林终身未结婚,无子女,其父母均已去世,留有一套回迁房屋。老林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哥哥、姐姐及原告老周,其中哥哥先于老林去世,哥哥的两个女儿小周、小吴享有代位继承权。老周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该房屋,其他被告均表示放弃继承。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继承人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子女能否代位继承?法院认定老林无第一顺序继承人,遗产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哥哥的女儿享有代位继承权,因其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判决案涉房屋由老周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代位继承不仅适用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也适用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当第二顺序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其子女有权代位继承相应的遗产份额。本案中,老林的哥哥先于其去世,两个侄女作为代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但因她们明确放弃,遗产由原告老周继承。实践中,代位继承人应明确自身的继承资格,若要放弃继承,需以书面形式作出表示;其他继承人应尊重代位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非法剥夺其继承权。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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