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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签订放弃继承协议后拒不配合过户,协议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秦与妻子老方育有五个女儿,老秦去世后,五姐妹签订协议,约定小妹小秦放弃继承父亲遗留的房产,同时不承担母亲的赡养费用,母亲的赡养由其他四姐妹负责。四姐妹按约定履行赡养义务后,小秦却拒绝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四姐妹诉至法院。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继承人签订放弃继承协议后拒不配合过户,协议是否有效?法院认定协议合法有效,小秦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判决案涉房产由四姐妹共同继承,小秦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承人之间就遗产继承与赡养义务达成的协议,只要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均应严格履行。本案中,小秦签订协议明确放弃继承,却拒不配合过户,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践中,此类协议既涉及遗产分配,也与赡养义务相关联,签订时应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避免后续产生争议;签订后,各方应恪守承诺,不得擅自反悔,否则需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责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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