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女已办理收养登记,还能否继承亲生父母的房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周某年幼时被合法收养,并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与养父母共同生活。成年后,周某与亲生父母家庭有往来,并曾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亲生父母去世后,留有一套房产未立遗嘱。周某亲生父母的子女认为,周某已被他人收养,无权继承亲生父母遗产;而周某主张自己尽了赡养义务,应当有权继承。双方就房屋继承权产生争议。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在于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及其对继承权的影响。收养关系一旦依法成立,即产生法定的“拟制血亲”效果,其效力等同于自然血亲。这意味着,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法定继承权)即告消除。因此,从法律上讲,已办理合法收养登记的周某,原则上已丧失作为生父母法定继承人的资格。此外,周某虽然对生父母进行了赡养,但不能当然恢复其法定继承人身份。综上,除非周某的生父母通过有效遗嘱明确将财产赠与给周某,否则周某无法基于血亲身份和赡养扶助而继承遗产。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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