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非婚生子女主张继承房屋,需要提供哪些证据证明亲子关系?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刘某(女)自称是已故企业家王先生的非婚生女儿,并主张继承其遗留的一套房产。王先生生前立有遗嘱,但未提及刘某。在法定继承诉讼中,王先生的婚生子女对刘某的身份提出质疑,要求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王先生存在亲子关系。刘某提供了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栏空白)、母亲证言、以及少量与王先生的合影及书信。王先生生前未进行亲子鉴定,也未通过法律途径确认过亲子关系。

 

【刘颖新律师评议】

《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但前提是必须证明其为被继承人的子女,这要求非婚生子女一方要提供能证明亲子关系的完整证据链,在此类纠纷中,最直接的证明方式是进行亲子鉴定。刘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中,仅有母亲的证言属于单方陈述,证明力较弱;出生证明父亲栏空白,不能直接证明;合影和书信等间接证据若无法清晰反映亲密的父女关系或明确承认身份的内容,也尚不充分。而被继承人已故,难以启动鉴定程序。因此,刘某需要承担证明不能的后果,无法获得继承权。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