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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处分未建成的房屋,该部分遗嘱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钱与妻子老周育有一女小钱,与婚外女友老程育有一女小程。老钱订立自书遗嘱,指定房屋第七、八层由小程继承,房屋建造债务由小钱承担。老钱去世后,房屋仅建成七层且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小程诉至法院要求继承第七层房屋并由小钱承担债务,老周、小钱辩称遗嘱处分未建成房屋无效,且小程与老钱的父女关系存疑。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遗嘱处分未建成的房屋,该部分遗嘱是否有效?法院认定小程与老钱存在父女关系,但遗嘱处分未建成的房屋及他人财产,相关部分无效,判决驳回小程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遗嘱人只能处分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未建成的房屋尚未形成合法财产权益,遗嘱人无权处分,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本案中,老钱在遗嘱中处分未建成的第八层房屋及属于妻子老周的土地使用权,违反法律规定,相关部分无效。实践中,订立遗嘱时,遗嘱人应明确处分的财产为个人合法所有,且财产已实际存在、权属清晰,避免处分未取得产权的财产、他人财产或尚未形成的财产权益,导致遗嘱部分或全部无效。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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