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人负有债务,受遗赠人能否优先取得遗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杨与妻子老施育有一女小杨,老施去世后,老杨将夫妻共同房产出售,订立自书遗嘱,将全部财产遗赠给学生小孟。老杨去世后,小孟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老杨的银行存款,小杨辩称房产出售款包含老施的遗产份额,老杨负有偿还该部分份额的债务,应优先清偿。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遗赠人负有债务,受遗赠人能否优先取得遗产?法院认定老杨出售夫妻共同房产未析出老施的份额,构成债务,老杨的遗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判决小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银行存款归小杨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遗赠人的遗产应先用于清偿债务和税款,剩余部分方可由受遗赠人取得。本案中,老杨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其对小杨的债务,小孟作为受遗赠人无法取得遗产,体现了“债务优先”的原则。实践中,遗赠人在订立遗嘱时,应充分考虑自身债务情况,合理处分财产;受遗赠人在接受遗赠前,应核实遗赠人是否负有债务,避免因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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