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按遗嘱对前夫尽了扶养义务,能否依据遗赠取得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陈与前妻小潘离婚后仍共同生活,老陈订立自书遗嘱,指定由小潘照顾其至送终,其名下房产由小潘继承。老陈去世后,小潘按遗嘱履行了扶养和丧葬义务,老陈的兄弟姐妹及代位继承人辩称小潘未完全履行扶养义务,且遗嘱真实性存疑,诉至法院。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前妻按遗嘱对前夫尽了扶养义务,能否依据遗赠取得房产?法院认定遗嘱真实有效,小潘已履行遗嘱约定的扶养义务,且在法定期限内表示接受遗赠,判决案涉房产归小潘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遗赠是遗嘱人将个人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受遗赠人需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的表示,且履行遗嘱约定的义务后,方可取得遗产。本案中,小潘作为前妻,虽非法定继承人,但按遗嘱履行了扶养和丧葬义务,且及时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依法有权取得房产。实践中,订立遗赠遗嘱时,遗嘱人应明确遗赠财产的范围、受遗赠人的义务等;受遗赠人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并全面履行约定的义务,避免因未履行义务或超过期限导致无法取得遗产。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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