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对养父尽了生养死葬义务,能否继承养父的个人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秦终身未结婚,收养养子小秦,小秦对老秦尽了生养死葬义务。老秦去世后留有一处个人房产,小秦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该房产。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养子对养父尽了生养死葬义务,能否继承养父的个人房产?法院认定小秦作为老秦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对老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判决案涉房产由小秦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本案中,小秦作为养子,对养父老秦尽了生养死葬义务,依法享有完整的继承权,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实践中,收养关系依法成立后,养子女应履行赡养养父母的义务,养父母也可通过订立遗嘱等方式处分个人财产;养子女在主张继承权时,应提供收养关系证明、尽赡养义务的证据等,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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